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诉讼与仲裁事务】
┝ 诉讼与仲裁事务
【房地产事务】
┝ 房地产事务
【破产与清算事务】
┝ 破产与清算事务
【金融保险事务】
┝ 金融保险事务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婚姻继承】
┝ 婚姻继承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侵权赔偿】
┝ 侵权赔偿
【交通肇事】
┝ 交通肇事
【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
【公司事务】
┝ 公司事务
【业内动态】
┝ 业内动态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
 商品房预(销)售中的五证是指哪五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公司的法律风险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图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国公民持外国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婚姻继承婚姻继承 → 最高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08-09-26 10:15:50 阅读次数: 362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费宝珍、费江诉周福祥析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费宝珍与费翼臣婚生三女一子,在无锡市有房产一处共241.2平方米。1942年长女费玉英与周福祥结婚后,夫妻住在费家,随费宝珍生活。次女费秀英、三女费惠英相继于1950年以前出嫁,住在丈夫家。1956年费翼臣、费宝珍及其子费江迁居安徽,无锡的房产由长女一家管理使用。1958年私房改造时,改造了78.9平方米,留自住房162.3平方米。1960年费翼臣病故,费宝珍、费江迁回无锡,与费玉英夫妇共同住在自留房内,分开生活。1962年费玉英病故。1985年12月,费宝珍、费江向法院起诉,称此房为费家财产,要求周福祥及其子女搬出。周福祥认为,其妻费玉英有继承父亲费翼臣的遗产的权利,并且已经占有、使用四十多年,不同意搬出。原审在调查过程中,费秀英、费惠英也表示应有她们的产权份额。

  我们研究认为,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房屋,原为费宝珍与费翼臣的夫妻共有财产,1958年私房改造所留自住房,仍属于原产权人共有。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上一篇: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下一篇:最高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分享遗产人能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2 济南律师-山东律师维权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联系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联系人:邹维高 律师
E-mail:weigaolawyer@126.com QQ交流:724321172
鲁ICP备08006918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