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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继承婚姻继承 → 最高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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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08-09-26 10:18:14 阅读次数: 387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10日<83>沪民上字第9号《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朱秀珍要求继承张裕仁遗产一案,上海异型钢管厂与权利人失秀珍(包括何卓堂的子女)之间虽不是直接的权益之争,但该厂实际上占有这笔财产并拒绝发还。在这种情况下,朱秀珍等对该厂提起诉讼。法院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人立案受理,与民诉法第81条的规定精神并无矛盾。目前我国民诉法特别程序中尚无确认继承权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我们建议:在具体审理中,可以征得有关部门的协助,说服厂方将这笔财产发还给权利人。如该厂仍不同意发还,则可仍将上海异型钢管厂列为被告,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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