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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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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发表日期: 2008-09-26 11:05:21 阅读次数: 379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9号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工作安排,我部对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
劳动部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劳力字[1992]54号
1992.10.22
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抵触
2
劳动部、对外经贸部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246号
1994.8.11
已被《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代替
3
劳动部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506号
1994.12.14
已被现有法律法规代替
4
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
已被《工伤保险条例》代替
5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4号令
1999.8.12
与《信访条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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