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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交通肇事 →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收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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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收取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08-09-26 13:19:59 阅读次数: 455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保证金收取管理规定》和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公安机关保证金收取管理的通知》的精神,现就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保证金收取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中属外省市流动人员或境外人员,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要求暂时离开本市,不愿找保证人或者提不出保证人的,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

  二、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账户的设立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收取管理工作,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当事人交纳、领取,各公安分(县)局应当在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点附近的相关银行或交通违章罚款银行代收点设立交通事故保证金存款分支专用账户,并在公安分(县)局财务部门设立保证金核算明细账。

  三、收取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审批程序

  办案民警应当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依照有关标准拟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制作审批报告,经支(大)队领导批准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交纳通知书》(见附件一),由事故处理部门内勤负责具体实施。

  四、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收取程序

  (一)公安机关作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决定后,应当及时将《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交纳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其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或银行代收点一次性交纳。

  (二)银行收到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后,开具收据,填写《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交纳通知书》回执联。

  (三)保证金交纳人凭回执联和收据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事故处理手续。

  (四)在指定的银行非营业期间,需收取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由办案民警直接收取保证金,并开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保证金暂为保管凭证》(见附件二)。收取保证金的办案民警必须在指定的银行正常营业的第一天上午补办审批手续,并由事故处理部门内勤办理相应的保证金解交银行手续。

  五、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退还程序

  (一)保证金交纳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办案民警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并写明退还保证金的理由和金额,经支(大)队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事故处理部门内勤向公安分(县)局财务部门领取以保证金交纳人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通知保证金交纳人前来领取《退还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三)和支票,告知其到相关银行取回保证金,同时收回原交纳收据。

  (二)保证金交纳人逾期不前来处理,或者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移送案卷的通知书后,将保证金随同交通事故案卷一并按规定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公安分(县)局财务部门领取以保证金交纳人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通知保证金交纳人前来领取《退还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通知书》和支票,告知其到相关银行取回保证金,同时收回原交纳收据。

  本通知自二○○三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施行。通知中的有关法律文书由市局后保部统一印制发放。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人,建立健全保证金收支台帐和定期检查等监督机制。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交巡警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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