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诉讼与仲裁事务】
┝ 诉讼与仲裁事务
【房地产事务】
┝ 房地产事务
【破产与清算事务】
┝ 破产与清算事务
【金融保险事务】
┝ 金融保险事务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婚姻继承】
┝ 婚姻继承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侵权赔偿】
┝ 侵权赔偿
【交通肇事】
┝ 交通肇事
【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
【公司事务】
┝ 公司事务
【业内动态】
┝ 业内动态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
 商品房预(销)售中的五证是指哪五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公司的法律风险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图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国公民持外国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地产事务房地产事务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表日期: 2008-12-10 08:08:33 阅读次数: 45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房产开发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1992]鲁土监字第12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请示》事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均有明确规定和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出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依照该《出让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邹家华副总理在最近召开的全国房地产开发经验交流会上明确指示:“这里要重申,所有的城镇土地都必须作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城市政府代表国家实施出让
权的垄断,不能把城镇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各类开发公司。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不能转化为公司的利润,必须归国家所得。原有实行划拨的土地,必须补交出让金、重新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转让,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出让条例》实施后,对房产开发公司兴建商品房用地,应当一律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房产开发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兴建商品房出售,必须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未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而出售商品房的,属于非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行为,应当令其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根据不同情况按《出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992年10月16日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商品房预(销)售中的五证是指哪五证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2 济南律师-山东律师维权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联系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联系人:邹维高 律师
E-mail:weigaolawyer@126.com QQ交流:724321172
鲁ICP备08006918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