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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动态业内动态 → 新《律师法》遭遇尴尬 律师持证会见嫌犯仍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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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遭遇尴尬 律师持证会见嫌犯仍遭拒
发表日期: 2008-06-22 10:52:15 阅读次数: 369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新《律师法》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方面给予了律师更多的保障和权利,一直被认为是该法的一大进步。新《律师法》6月1日生效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律师依法持证要求会见在押嫌疑人仍然遭到“没有理由”的拒绝。新《律师法》在刚刚实施后就遭遇了尴尬。
  昨天上午11时,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他代理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中的在押嫌疑人。“我拿着律师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律所给预审部门出具的会见函要求会见当事人,可预审处的警官还是不让我见。”刘律师给记者讲述了他在看守所的遭遇。按照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持“三证”,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会见在押嫌疑人或被告人。按道理,刘律师提供的手续比法律规定的还完备。“警官好像对新律师法根本没有认知似的。还是用过去的方式和习惯,许不许会见就在他们控制。”刘律师最终只得按要求将材料留在看守所等待安排。作为一名老律师,刘律师表示他已经“见怪不怪”了。
  另据了解,除了刘律师之外,还有几位律师去看守所以新法的规定,要求会见嫌疑人,但都遭到拒绝,理由是看守所没接到相关通知。记者采访了多位律师,对于新法在律师执业权益保障方面的作用,律师们表示还不可能立竿见影。
  据记者了解,新《律师法》与现行的《刑诉法》就有不少冲突的地方。资深律师表示,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不准许监听,但《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新《律师法》则规定,辩护律师除了有上述权利外,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比如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在调查取证方面,《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调查取证,而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自行调查。“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已经成为新《律师法》实施的绊脚石。”
  据悉,本市政法单位正在起草制定新律师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在会见、阅卷等方面的专门规定。(记者孙莹)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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