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6岁的北京人李胜(化名),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任小姐后,虚构开公司入股分红的事实,先后多次骗取任小姐人民币27万余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
2005年7月左右,李胜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任小姐,二人聊得很投机,后来通过网友聚会、单独约见,二人渐渐熟悉起来。聊天时李胜不断吹嘘自己,当得知任小姐是学财会的,李胜还许诺将来开公司聘请任小姐,这让任小姐对其非常钦佩。因此,当李胜和任小姐谈到他有发财的门路可以办公司,入股分红利润很高时,任小姐不疑有他。李胜甚至没有告知任小姐具体办什么公司,任小姐就将数十万元投资入股。其中,2005年8月,任小姐给了李胜4万元现金;2006年2月至6月,李胜以办公司缺钱和给公司办事为由,让任小姐分别往四张卡里存钱,每次存2000到10000元不等,存了30次,共存入人民币137700元;2006年6月底,李胜又以公司账户被封需要解冻为由,让任小姐准备10万元。此时任小姐已经将自己所有的积蓄及父母的2万元钱都投入公司,但出于对李胜相信,任小姐还是向同事史先生借了10万元给了李胜。至此,通过现金给付和银行汇款的方式,任小姐先后投资人民币计277700元到李胜所谓的公司。
后因家里有事需要用钱,任小姐的母亲找女儿要钱时,得知女儿将所有积蓄及借款10万元投资公司,但其连开什么公司都说不上来。二老觉得此事肯定有问题,而此时李胜的手机已经无法接通。于是,二老根据任小姐记录的李胜的住址找到了李胜的家中,见到李胜的父母,得知李胜已经搬走了,其父母对李胜所谓的公司也一无所知。此时,二老确定自己的女儿被骗了,便陪同女儿报警处理。2008年1月,李胜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予以羁押。
庭审过程中,李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自己没有骗任小姐那么多钱,最后一笔10万元不存在。其辩护人认为:李胜先期拿的人民币4万元打有借条,不是诈骗性质,且李胜一直承认借款,没有归还是因为李胜将钱借给他人,不是被其挥霍,应区别对待,建议法庭对李胜予以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关于李胜辩解称自己没有向被害人任小姐拿过10万元现金的意见,法院认为,李胜在公安机关多次供述曾向任小姐要过10万元现金的情节,与被害人任小姐的陈述在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害人任小姐称借款给李胜一节亦有证人史先生证言予以佐证,法院对李胜的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李胜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