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18605317173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首页
|
诉讼与仲裁事务
|
房地产事务
|
破产与清算事务
|
金融保险事务
|
建筑工程事务
|
知识产权事务
|
外商投资事务
|
涉外法律事务
|
留言
|
刑事辩护
|
婚姻继承
|
劳动争议
|
侵权赔偿
|
交通肇事
|
医疗纠纷
|
公司事务
|
业内动态
|
新法解读
|
热点评析
|
论文集锦
|
典型案例
最新公告
:
站内留言
QQ:在线咨询
>> 分 类 导 航
【诉讼与仲裁事务】
┝
诉讼与仲裁事务
【房地产事务】
┝
房地产事务
【破产与清算事务】
┝
破产与清算事务
【金融保险事务】
┝
金融保险事务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婚姻继承】
┝
婚姻继承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侵权赔偿】
┝
侵权赔偿
【交通肇事】
┝
交通肇事
【医疗纠纷】
┝
医疗纠纷
【公司事务】
┝
公司事务
【业内动态】
┝
业内动态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关于婚假的法律规定
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的请示
商品房预(销)售中的五证是指哪五证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
哪些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公司的法律风险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图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国公民持外国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刑事辩护
→
刑事辩护
→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发表日期: 2008-09-26 10:06:07 阅读次数: 378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复函
高检发研字[2002]17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13号)收悉。我们就此问题询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意见转发你院,请遵照执行。
此复。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8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委复字[2002]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你单位4月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2年7月24日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2 济南律师-山东律师维权All rights reserved
单位: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联系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联系人:邹维高 律师
E-mail:weigaolawyer@126.com QQ交流:724321172
鲁ICP备08006918号
委托维护:
律师建站网